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7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务工人员,住本市城关区**商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 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毋增学。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拉萨市交警支队城东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4日0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藏AF****号小型客车,沿江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市委十字路口时,与人行道护栏、拉萨电力公司的环网箱发生碰撞,致使环网箱与汉东集团的海城降排水管道发生碰撞,致马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人行道护栏受损、拉萨电力公司环网箱受损、汉东集团海城降排水管道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马某某带至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由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03.87mg/ml,证明马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马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现马某某已对损毁的道路设施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达成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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