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6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家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2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搭载刘某某等人行驶至郫都区犀浦镇岷江街时,被警察挡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1.2mg/100ml。
2020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