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92********,汉族,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现住徽县**便利店**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号牌为甘KB****白色小型轿车,沿徽谈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徽谈路4KM(徽县牟坝村附近)时被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马某某进行测试,测试数值为167mg/100ml,随即将马某某带到徽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马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0.69mg/100m1,马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立案材料,强制措施材料,查获经过,酒精测试仪测量数值,呼出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车辆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证明,检定证书,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等;
2.证人弓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陕)公(汉)鉴(理化)字(2019)1034号鉴定文书;
5.现场调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不起诉人同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且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马某某依法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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