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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生于199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92********,汉族,中专文化,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镇人,系**有限公司职工,住**镇**路**号**室,2018年12月5日5时许,马某某与其同事贺某某在单位因工作事宜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殴打,后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下窑派出所给予马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家中饮酒后入睡,次日早上10时35分许准备去上班,驾驶因逾期未检验而达到报废标准的甘A*****号两轮摩托车沿红古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公司**小区后门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采集其血样并经甘肃金麟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1.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行驶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隔夜醒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案发后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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