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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8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区**路**号**单元**室,现住青岛市**区****路**号**栋**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1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黑色奔驰牌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区**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马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3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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