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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危险驾驶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镇,住陇南市徽县***镇**村**社**号,陇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3时39分,被不起诉人马某与朋友汪某某在徽县环城路李大串烧烤店饮酒后准备乘坐出租车离开,因看到交警在其车边(号牌为甘K*****小型面包车)查看,欲将未停放到车位上的车从环城路步行街南口的垃圾桶附近挪到环城路信用社门口的车位上,沿徽县城关镇环城路由西向东行驶约二十米时,被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现场呼气检测仪检测,测试值为112mg/100ml。后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2.49mg/100ml。马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马某虽持D证驾驶证开小型面包车,但其为挪车,驾驶距离较短,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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