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481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委*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红色北京牌BJ40越野吉普车从马谷田铜山湖路小荷家常菜馆行驶至马谷田西街中泓加油站南侧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05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且被不起诉人马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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