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诉刑不诉〔2018〕3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汉族,初中文化,未婚,居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住甘肃省临洮县**镇**巷**号。1994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2003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9日23时40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ARZ566“纳智捷”牌小型轿车,沿临洮县洮阳镇瑞新路西段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临洮县洮阳镇瑞新路兆峰家园门口处时,被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10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