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诉刑不诉〔2018〕3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汉族,初中文化,未婚,居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住甘肃省临洮县**镇**巷**号。1994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2003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9日23时40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ARZ566“纳智捷”牌小型轿车,沿临洮县洮阳镇瑞新路西段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临洮县洮阳镇瑞新路兆峰家园门口处时,被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