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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283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11983********,汉族,大学本科,系苏州**广场物业员工,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市工业园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市辖区**新村**区**幢**室)。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杨某某明知和尚鹦鹉系国家保护动物,仍通过QQ群发布出售2只和尚鹦鹉的信息,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园家中通过QQ与杨某某联系购买鹦鹉。2019年6月23日15时许,颜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政府附近的路边与杨某某会面,并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购买该2只和尚鹦鹉。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某某处扣押的鹦鹉系和尚鹦鹉,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2020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和尚鹦鹉(照片);

2.人口信息资料、发还清单、收条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及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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