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00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犯罪嫌疑人颜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社区**路**厂承包一喷油车间,李某某在颜某某处做工。2012年底,李某某见喷油生意很好,便与颜某某商定每人出资人民币30650元合伙开一家玩具喷油工厂,二人一起去到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租下了一个车间,由颜某某支付了人民币3500元的租房押金。之后李某某于2013年1月至2月份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社区中国**银行先后4次转账给颜某某人民币22500元。颜某某在收到李某某转来的款项后,于2013年春节期间转回给李某某人民币2500元后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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