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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受贿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2********,汉族,大专文化,现四川省邻水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2020年11月24日被开除党籍,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大道**号****单元**,住四川省邻水县**********号。

本案邻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颜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任四川省邻水县**镇**办公室**,负责全镇违章建筑的监管与治理。2014年开始冯某某在邻水县**镇辖区内修建违章建筑,在双违治理期间,为了获得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双违治理中对自己的关照,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冯某某向颜某某表示将其位于四川省邻水县**镇修建的**楼的一套房屋送给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并告知钥匙在售房部处,让售房员钟某某配合办手续,但颜某某并未领取钥匙。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颜某某的战友黄某某要购买房屋,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欲将该房屋出售,后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钟某某处拿到该房屋钥匙带领黄某某看房,最终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售房人员钟某某请示冯某某后在黄某某未支付购房款的情形下出具15万元的收条。

2017年下半年因房屋质量问题,房款最终约定为14.5万元,2017年年底的一天,黄某某将14.5万元的房款交给颜某某让其转交冯某某,后颜某某将钱款存放家中,并打电话叫冯某某领取房款,但冯某某推辞未领取,且向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保证不会将此事告知他人,颜某某便心生将该钱占为己有的想法。

2018年4月份,冯某某的驾驶员因同他人打架被邻水公安局侦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因害怕被查处,通过钟某某联系冯某某后将14.5万元退还冯某某。2019年9月4日邻水县监察委员会对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立案调查。

本院认为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但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立案前将受贿款主动退还行贿人,主观恶性小,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0日

(院印)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的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八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刑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的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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