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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住甘肃省天水市******村上寨子**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5日礼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00时00分,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驾驶甘E2W***小型轿车行驶至礼县盐官镇中川村路段被礼县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检测值为164.0mg/100ml,遂将其带至礼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至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值为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3.36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现场勘查、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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