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生于199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天水汪川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甘**的小型轿车去礼县盐官十字路,行驶至礼县盐官镇**路**路段时,被礼县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330mg/100ml,遂将其带到礼县盐官镇卫生院采集血样并送检。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所送检的颜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120.3mg/100ml。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案,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属有证驾驶机动车,其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可认定为坦白;案发时间为凌晨,危害性不大,也未造成实际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已依法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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