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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0号小型面包车沿南宁市青某某蓉茉大道自南向北方向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凤岭南路蓉茉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6.35mg/100ml。

本院认为,颜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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