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爱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饮酒后驾驶黑A****2号白色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黑河市市区内沿长发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长发街与龙江路交叉口时,路遇交警临检被查获。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8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2020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驾驶的黑A****2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破案经过,无违法记录证明等;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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