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爱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1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饮酒后驾驶黑A****2号白色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黑河市市区内沿长发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长发街与龙江路交叉口时,路遇交警临检被查获。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8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2020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驾驶的黑A****2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破案经过,无违法记录证明等;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