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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493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曾用名: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经商,住诸暨市**街道**村**号。2012年2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经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及黄某某(已不起诉)介绍,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受上高**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46880元,总税额61638.64元,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从中收取介绍费人民币2000元。经查,上述发票税款均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2020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已退赃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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