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刑不诉〔2021〕40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53********,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及住处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骑自行车经**路**号门口的停车处时,见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牌号为沪******黑色奥迪车车门未锁且四周无人看管,遂趁机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摆放于车内排挡杆上的黄金貔貅手串一串,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64元。
2020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窃财物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放于牌号为沪******黑色奥迪车内排挡杆上的黄金貔貅手串被窃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证实,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10月27日6时30分许至7时许间骑自行车途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停车处时,拉开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牌号为沪******黑色奥迪车车门进入车内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处扣押到金色貔貅手串一串并已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3.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黄金手串价值人民币4,964元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被抓到案的事实。
5.相关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身份的事实。
6.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经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