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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87********,汉族,大专文化,打工,现住宜兴市**镇**村**头**号。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顾某某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Z3Z**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行驶至本市高塍镇塍圩路与XZ02线路口往西1.5公里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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