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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住甘肃省高台县**园**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6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5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顾某某与其朋友王某某、郭某某和等六人在天合家园北侧“乐开心”酒馆吃饭喝酒,期间被不起诉顾某某饮用“牛栏山”牌白酒。2020年06月25日23时00分许,顾某某酒后驾驶甘G*****号“福田”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高台县蓼巷公路延伸段自东向西行驶至景隆润园A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顾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3.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顾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配合检查,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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