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一部刑不诉〔2020〕Z8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9年4月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情况下,承揽了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谭某某居民楼的建筑工程。韩某某在建设过程中,未在施工现场搭设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也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2019年6月10日下午,工人庞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2019年6月10日,韩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9年6月17日,韩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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