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9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肥城市**村。2020年3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至2月13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贩卖手机、口罩的消息,后王某甲、张某某、吴某某、王某乙四名被害人向其购买手机或口罩,韩某某通过给被害人发送假快递单号的方式,骗取四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数额17050元。
2020年3月5日,商河县公安局传唤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韩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到条、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3.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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