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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05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街**号。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网上追逃),2019年6月26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添加了手游“派派”游戏的玩家杨某某为微信好友,并谎称自己可以为“派派”游戏的玩家刷技能,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以收钱帮刷技能为由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3800元钱。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2019年6月26日,民警在河北省成安县辛义乡王耳营村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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