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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街**公司家属楼**单元**室。2019年11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一千元罚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朋友徐某某、刘某某在静宁县**镇“**”酒吧一起饮酒聊天。期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用了三罐“雪花”牌啤酒。23时许,三人从该酒吧出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白色甘L*****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系其母亲王某某所有)准备送徐某某、刘某某二人回家。次日0时许,该车辆行驶至**路**公园路段处时,被静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3月25日以甘科诚[2020]法毒鉴字第1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韩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等;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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