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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96********,汉族,初中,职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镇县城东坝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1日20时18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文县韩家坝向文县白林新城方向行驶,行至东坝三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式仪对其呼出气体进行监测,其呼出气体乙醇含量为80mg/100ml,韩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其带至文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我大队委托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样中乙醇浓度进行检测,做出甘陇维司鉴【2020】法毒鉴字第03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韩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5.4mg/100ml,韩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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