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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平远县**镇**村**湾。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0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粤MLU***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天河区**大道中出**路北62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3mg/100mL,韩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韩某某系初犯,酒精含量较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2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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