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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5年11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证号码:2206211975********,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路**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个体。2005年韩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韩某某于2020年3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晚上10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鲁******号牌的丰田越野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处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韩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1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韩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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