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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区,住山东省济宁市**区**镇**村**巷**号,现住址济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汗蒸美容会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01月1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牌号鲁******的灰色的雪佛兰非营运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湖新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随即在现场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后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2020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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