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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1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太和县**路口处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25.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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