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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51972********,汉族,小学毕业,粮农,户籍所在地:龙井市**镇**村,住龙井市**城。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龙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龙井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4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2日13时20分许,在学府家园门口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停放在停车泊位内的吉HT2527号出租车被其他车辆剐蹭,肇事车辆不在现场,车主金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通过区间监控视频确定是肇事车辆为吉HJ751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并查明车辆沿途驶进**城小区后,与道路旁边树木相撞,车辆停靠在肇事地点,驾驶人不在车内。公安机关认定该车车主韩某某为肇事司机,于当日14时22分许在金地万象城小区韩某某家中将韩某某查获。2019年07月23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3.72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龙井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危险驾驶行为系其他人所为的可能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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