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村**组,现住贵阳市白某某**栋**单元**号,于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晚上21时许,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贵A3****的小型普通客车由白某某云环路往西南家具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路交叉口280米时,被查获。经过对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贵阳市白某某心血管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样酒精含量为9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其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