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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77********族,初中西安**运输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庄**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08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2日00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陕A****8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华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华南路和太元路十字以南大明宫停车场入口附近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醇浓度为89.6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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