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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汉族,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1********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甘M*****号小型汽车,自环县环城镇“斗牛火锅店”出发,沿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隆路西丁字路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后韩某某被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2020年11月13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6.4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拍照,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敬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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