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东方市**镇**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三级高血压不宜羁押,同日东方市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琼D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二环北路海一方酒店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达113mg/100ml。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韩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浓度为84.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吹气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韩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84.16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检察官助理:王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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