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镇新**园**号楼,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其朋友曲某某位于**村的家中饮酒。之后其驾驶冀A*****江淮牌小型汽车搭载其爱人陈某某及孩子沿方村路向南回家,至方村南口被环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数值109mg/100ml。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08mg/100ml。
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08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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