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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100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浙DF2****小型轿车,沿杭州市萧山区拱秀路由东往西行驶到高铁立交桥下地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6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现场照片,驾驶证,保险单,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查询,机动车违法查询,驾驶证号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行单,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人民警察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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