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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23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3时01分,韩某某明知熊某某饮酒的情况下,放任熊某某驾驶其支配的鄂R8H***号小型普通客车,2020年5月12日23时01分,熊某某饮酒后驾驶鄂R8HX25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北路出大观中路东258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熊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9mg/100mL,熊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熊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熊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36.0mg/100mL。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天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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