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单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单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14时35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无牌蓝色金娃牌农用机动三轮车,行驶至单县**至**路**楼村路段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具有以下情节:1、韩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2、韩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3、韩某某乙醇含量为91.5mg/100ml,乙醇含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