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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镇**村**庄队,住肥东县**镇**市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4时许,韩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梁古路行驶至**镇**路段处,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3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5.4mg/100ml。案后,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韩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韩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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