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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街**组,住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小型汽车行驶至安徽省肥东县**路**路交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4月23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8.3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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