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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5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9********,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中共党员,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查获时,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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