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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7********,汉族,大专文化,寿县******站职工,住寿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0时5分许,韩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236省道与寿县三觉镇商贸街路口处,被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民警将韩某某带至寿县安康医院,并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了血液样本。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0mg/100ml。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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