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7********,汉族,大专文化,寿县**镇****站职工,住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0时5分许,韩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236省道与寿县三觉镇商贸街路口处,被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民警将韩某某带至寿县安康医院,并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了血液样本。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0mg/100ml。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