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省**人,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5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7时30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豫**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中原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隔夜酒,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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