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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6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6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住新乡市卫滨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新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平原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韩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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