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1〕4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歧河乡**家属院,中共党员,夏某某会亭镇**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9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20年11月14日中午在其单位食堂与同事王某某等人吃饭时饮酒,当日晚上20时50分许,其子韩某甲放学回家后感觉身体不适,被不起诉人人韩某某驾驶一辆豫NR***银灰色**面包车回家,在夏某某沿S***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郭店镇**幼儿园路口向东50米处,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后抽取其静脉血样,结果为114.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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