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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2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21985********,壮族,大学本科,广西**部门**,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路**号**幢**单元**号,现住南宁市江南区**号**公园**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7号小型轿车,至南宁市青某某葛村路建政路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韦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34.4mg/100ml。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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