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8〕11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81********,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09日01时39分,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8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锦春、竹溪大道路口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案发时韦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0.4mg/lOO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20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