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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1〕129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4********,壮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乡**村**屯**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U1****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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