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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1〕12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4********,壮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乡**村**屯**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U1****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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