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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7********,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酒后驾驶桂A****1号小型轿车沿武华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武华大道杨丁路段时,被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韦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了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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