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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98********,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3****)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横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0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丹灶医院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94.3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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