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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22时08分许,韦某某酒后驾驶云******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04.23mg/100m1(乙醇/血)。

本院认为,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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