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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于2020年1月4日14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滨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牛山北路交叉路口东侧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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