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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合同诈骗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县,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份,拟不起诉人靳某某以给同乡吴某某、张某某、雷某某在靖远县**乡建造晾晒构杞大棚为由,骗取三人订金共计25000元,后靳某某未能按约定为三人搭建大棚,也未退还订金,并于2017年7月份逃匿。

1.2017年6月18日,靳某某以给雷某某建造晾晒枸杞大棚为由骗取订金,被害人雷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靳某某转账9000元。2017年7月份,雷某某从靳某某的出租屋拉走靳某某的一个汽油农药机和四张棚膜,二人商议,上述物品折抵4800元。

2.2017年6月27日,靳某某以给吴某某建造晾晒枸杞大棚为由骗取订金,被害人吴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靳某某转账6000元。

3.2017年6月28日,靳某某以给张某某建造晾晒枸杞大棚为由骗取订金,被害人张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靳某某转账10000元。

案件审查中,靳某某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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